广东工业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提升审计质量,充分发挥审计作用,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东工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全校各类资金来源的基建工程和修缮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维修、装饰、道路、绿化、运动场地、安保消防及通信网络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的经济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建议和评价。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目的,是加强学校内部建设工程管理监督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投资,促进学校建设工程目标的实现,维护学校的利益,提高项目投资效益。
第五条 学校相关单位、部门应予配合支持审计处开展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及时向审计处反馈意见和提出建议,认真落实审计意见,并对本单位、部门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审计范围及审计程序
第六条 审计处可以根据项目的重要性和结合工作实际,对建设项目全过程审计,或部分阶段审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包括对建设项目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招投标、工程预算、合同管理、设备和材料采购、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竣工结算等过程的监督和评价。
第七条 除涉密事项外,学校审计处根据政策要求、工作需要或建设工程情况,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委托费用学校应给予专项经费,保证审计项目的顺利开展。
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程序按《广东工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要求的审计工作程序执行。
第三章 项目立项审计
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立项阶段的审计监督
(一)项目决策、立项程序是否合规,手续是否完备合法;(二)重大项目可行性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建设方案选择过程是否合理合规,投资估算的编制依据是否充分合理,结果是否适当;
(三)投资来源、资金安排是否合理。
第四章 勘察设计及预算审计
第十条 勘察设计阶段的审计监督主要是:勘察设计单位选择、勘察设计标准和规模、设计方案选择、设计概预算编制、贯彻限额设计的要求、施工图设计深度、设计进度等是否合规、适当。
第十一条 预算(招标限价)审计监督主要是:预算(招标限价)是否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编制,编制内容是否符合施工图纸和招标的要求,工程量、综合单价及项目特征描述是否准确合理。
第五章 招投标审计
第十二条 招投标审计
(一)招投标前准备审计监督主要是:招标项目是否具备规定的必要条件、招投标的程序和方式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是否存在人为肢解工程项目、规避招投标等违规操作风险、标段的划分是否适当;
(二)招标文件审计监督主要是: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合规合理,是否完整、严密;合同形式选择是否适当,合同条款是否完整适当。
第六章 合同审计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合同审计监督
(一)订立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格,合同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是否与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文件承诺内容相符合。
(二)合同条款是否全面、合理,有无遗漏关键性内容,有无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合同是否明确规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章 施工阶段审计
第十四条 施工阶段审计监督主要包括隐蔽工程验收情况、主要材料设备、变更及签证、施工进度审计等。
(一)主要隐蔽工程验收情况审计监督
1.实际施工是否与图纸及规范要求一致,使用的材料质量和规格是否与设计和招标要求相符,是否符合相应投标清单中的项目特征及工作内容。
2.主要隐蔽工程验收手续是否齐备。
(二)主要材料及设备确认审计监督
1.投标文件中已经确定的主要材料和设备,是否实行看样定板的制度,是否符合招标要求和设计要求,是否由设计、监理和校方三方共同确认。
2.投标文件中没有确定的主要材料和设备,是否由设计、监理和校方对厂家、规格和价格按程序进行确定。
(三)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审计监督
1.是否按学校相关制度执行变更签证审批手续及确认。
2.设计变更是否合理、合规,变更理由是否充分。
3.施工签证是否超过规定的范围,签证内容是否规范和完整。
(四)工程进度审计监督
工程进度计划落实情况,是否与合同和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合同规定的工期和计划相符,分析进度延后的原因,对进度偏差是否已经制定科学可行的解决措施,进度变化是否对整个项目的质量和投资造成影响,是否有不当管理造成的返工、窝工的情况。
第八章 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审计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审计监督主要是:验收程序是否合规、工程承包内容是否按规定完成、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要求的等级、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要求、需要提前进行专业验收的项目是否已经通过,工程竣工资料及其手续是否完备等。
第十六条 竣工结算审计监督
(一)竣工结算编制范围是否与计划规定的规模、内容相符;编制依据是否合规合理。
(二)工程计量是否真实、准确。
(三)材料、设备的选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其结算价格是否符合规定。
(四)工程项目变更的内容及计价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全。
(五)核查索赔事件是否成立,有否原始凭证,依据合同规定审核索赔金额是否合适。
(六)工程的计价方式、结算编制原则、价差调整办法、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的结算方式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
第十七条 竣工结算审计其他要求
(一)财政拨款的项目由学校建设工程归口管理部门报送上级部门审核。
(二)建设工程归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审核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负责。
(三)所有竣工资料需按建设工程竣工资料规定要求编制,建设工程相关参与单位按职权签署明确意见和加盖公章,复印件需由归口管理部门加盖公章。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需明确签署具体结算金额及审核意见。
第九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审计处对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的问题,应及时提出审计意见及建议,相关单位应及时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未按期落实、完成整改的部门将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29日起施行,原《广东工业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办法》(广工大规字〔2018〕4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