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审计制度, 规范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259号)、《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粤教审〔2016〕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对学校和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职责权限、审计程序、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四条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处(正处级),配备必需的内部审计人员,
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 审计处在学校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涉及审计计划确定、审计情况报告、违规事项处理、违法问题移送等重大事项,应当向学校党委报告。
第六条 学校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督促落实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内部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
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内部审计结果和重大事项。
第七条 学校审计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学校预算予以保障。
第八条 学校应当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所需人员编制,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合理配备具有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九条 学校应当完善内部审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制度,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
学校应当支持和保障学校审计人员通过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十条 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背景或相关管理工作经验。鼓励选任具有与审计相关的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作为审计处负责人。审计处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当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守工作保密。
第十二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不受学校其他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和个人的干涉。
学校应当保障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学校予以表彰。
第十六条 除涉密事项外,审计处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七条 审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要求,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以下事项进行审计:
(一)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地区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发展规划、重大决策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财政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采购项目情况;
(五)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六)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学校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九)协助学校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审计处应当将内部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报告学校主要负责人和上一级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
第十九条 审计处结合学校实际,编制内部审计工作规划,按照内部审计全覆盖的要求,原则上每5年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审计一次。
审计处应当根据学校的工作需要和上级审计部门的部署,编制年度审计计划,报请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审计处应当将上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总结、审计报告、审计整改情况、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以及本年度审计计划等资料,报请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批,并按要求报送相关审计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参与制定有关规章制度,起草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参加或列席学校相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六)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七)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审计处有权作出下列处理:
(一)对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或者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二)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或者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予以暂时封存;
(三)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内部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审计处的工作,及时、真实、全面提供相关资料。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实施项目审计,应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的相关情况,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实施方案包含的主要内容:被审计单位名称或者被审计人员姓名;项目名称;审计目标和范围;审计内容和重点;审计程序和方法;审计组成员的组成以及分工;审计时间进度计划;审计工作要求。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下,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审计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审计通知书包含的主要内容:审计项目名称;被审计单位名称或者被审计人员姓名;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和审计起止时间;需要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提供的资料以及其他必要的协助要求;审计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
第二十七条 内审人员通过检查、查询、监督盘点、发函询证等方式实施审计;通过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会谈内容作出记录,或者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会议记录材料;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向学校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取得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确认;确实无法取得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并签名确认。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逐一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包含的主要内容: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事项;会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以及结果记录;审计结论、意见以及建议;审计人员姓名和审计日期;复核人员姓名、复核日期和复核意见。
第三十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包含的主要内容:审计概况,包括审计目标、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及重点、审计方法、审计程序和审计时间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处理意见;审计建议。
第三十一条 审计处将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的意见。
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审计组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提出书面意见的,审计组应当进行研究和核实,并对审计报告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连同该书面意见一并提交审计处。
第三十二条 审计处应当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以及相关审计事项进行复核、审理。未通过复核、审理的事项,审计组需对相关事项进行再次核实,确定无误后将审计报告再次提交审计处复核、审理。
对涉及重大事项、重大问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存在较大分歧的,审计处可以提请学校召开专项会议进行审议。
第三十三条 审计处应当将经过复核审理或者审议的审计报告报请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发。
第三十四条 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和有关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90日内完成整改,并将书面整改报告报送审计处。
第三十五条 审计处对被审计单位整改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汇报审计整改情况。
第三十六条 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建立审计档案(含电子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内部审计项目档案应当包含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及证据证明材料、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书面意见以及整改报告等资料。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审计处应当与学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学校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归入其本人档案和干部廉政档案。
第四十条 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学校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学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未将审计结果或者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及时报告的;
(四)隐瞒事实、违反回避规定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
第四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1年3月29日起施行。原《广东工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工大审字〔2019〕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