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业大学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加强对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259号)、《广东工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推动学校治理能力的不断提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层领导干部是指学校机关部处、学院、科研院所、直属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以及直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党委书记、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学校科学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教育系统与学校有关制度规定,对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建议的行为。
第六条 审计处在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公道,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七条 审计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性质、被审计领导干部岗位职责等,结合学校领导干部监督管理需要,严格界定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第八条 机关部处、学院、科研院所、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部门和学校重大财经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有关职责,推动单位科学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四)“三重一大”决策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五)作为学校重点发展项目的责任单位对项目投资、建设、 管理、效益及监管情况;
(六)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善和执行情况,含国有资产管理、科研管理、合同管理、工程修缮管理、招投标管理等情况;
(七)各项经费使用情况;
(八)对下属单位、直属企业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九)有关债权、债务情况,有无与被审单位相关的经济纠纷和遗留经济问题;
(十)履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十一)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九条 直属企业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部门和学校重大财经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有关职责,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四)“三重一大”决策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五)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六)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善和执行情况;含国有资产管理、科研管理、合同管理、工程修缮管理、招投标管理等情况;
(七)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以及资产负债和利润情况;
(八)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
(九)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及效益情况;
(十)有关债权、债务情况,有无与被审单位相关的经济纠纷和遗留经济问题;
(十一)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和运转情况,以及财务管理、 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对所属单位的监管情况;
(十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十三)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四)其它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三章 组织领导与审计实施
第十条 党政领导干部坚持同审原则,同步组织实施审计,分别认定责任,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处商党委组织部提出审计计划安排。党委组织部提出领导干部年度审计建议名单,审计处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意见后,纳入年度审计计划,并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
第十二条 审计处可根据工作安排及审计力量情况,按规定程序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辅助开展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处应当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管。
第十三条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实施任中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时,应当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程序按《广东工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要求的审计工作程序执行。
第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原任职)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在审计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一)机关部处、学院、科研院所、直属单位应提供的资料:
1.综合类资料。主要包括审计期间单位的基本情况、领导班子分工和管理结构;单位内部制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
2.财务类资料。主要包括审计期间单位预算下达通知复印件、单位经费项目清单、利用学校资源开展社会服务的相关资料,包括收费许可及收费项目批件、票据,和学校结算的资料等;
3.其他类资料。主要包括审计期间签订的合同(协议)清单、投资项目论证、决策资料清单、社会办学清单、接受捐赠清单、考核检查结果、其他业务档案资料等;
4.被审计领导干部述职报告;
5.其他有关资料;
(二)直属企业应提供的资料:
1.综合类资料。主要包括审计期间被审计领导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和领导班子分工和管理结构;任期内目标任务书、单位内部制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
2.财务类资料。主要包括审计期间单位银行存款资料、财务电子账、财务报告、社会审计报告、收费项目票据使用相关资料;
3.其他类资料。主要包括签订的合同(协议)清单、投资项目论证、决策资料清单、收费许可及收费项目批件、接受捐赠清单、其他业务档案资料等;
4.被审计领导干部述职报告;
5.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原任职)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七条 审计处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审计组介绍审计工作具体安排和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汇报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第十八条 审计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提请学校相关部门予以协助,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出现不宜再继续审计的其他情形的,报学校批准后,可以中止或者终止审计项目。
第四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依照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包括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中个人遵守廉洁从政(从业)规定等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二十一条 审计评价的依据一般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有关部委发布或者认可的统计数据、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国家和教育行业的有关标准;
(三)学校章程、学校“三重一大”决策有关制度、单位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责任制考核目标;
(四)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等规定以及有关领导的职责分工文件,有关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和决定,有关预算、决算和合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
(五)其他依据。
第二十二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处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对领导干部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或者事项,可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二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二)违反部门、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本级或者下一级地区(部门、单位)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人员对有关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审计处应当以适当方式向学校干部管理监督部门、校领导等提供相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审计评价时,应当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对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五章 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整理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审计处负责人审核,审计处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原任职)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原任职)单位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职责分工情况等;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包括重大经济决策、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等事项履责情况,以及以往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等;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其中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定性、处理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有关依据,审计期间被审计领导干部、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已经整改的,可以包括有关整改情况;
(四)审计意见和建议;
(五)其它必要的内容。
审计发现的有关重大事项,可以直接形成专题报告报送学校领导。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提交党委组织部,同时抄送有关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原任职)单位。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机制,逐步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并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列入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干部所在单位应当重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审计提出的需要整改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并自接到正式审计报告之日起90日内,将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审计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29日起施行。原印发的《广东工业大学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广工大规字〔2019 〕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