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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业大学协同创新平台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2019年11月1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协同创新平台有序、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监督管理工作,防范经济风险,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粤财资〔2011〕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协同创新平台,是指以学校名义通过各有关形式出资、投资入股(不含全资)或投资参与(仅冠用校名,没有其它的以学校名义的出资、投资入股或投资参与的情况除外),与政府(部门)、行业产业、科研院所、企业等有关方面合作共建的,具有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创新平台。

第二章 监督管理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协同创新平台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协管审计处的校领导、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科技处(人文社科处)、广东工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科技处(人文社科处)、广东工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监察处、人事处、财务处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处处长兼任。

第四条  学校协同创新平台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领导协调校内有关参与单位规范和加强对协同创新平台的监督管理。

(二)根据监督管理需要,听取校内有关单位和有关负责人关于协同创新平台接受政府监督检查的督查情况报告、接受第三方审计的审计情况报告, 必要时听取校内有关单位和有关负责人关于协同创新平台的经营管理工作报告。

(三)学校认为有必要时,可参与研究协同创新平台的成立、发展、增资扩股、终止合作、清算等事宜。

(四)根据对协同创新平台经济监督发现的较大问题,向校长办公会、必要时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或全委会报告。

第五条  不定期经领导小组组长提议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

第三章 监督管理方式及内容

第六条  决策监督。关于协同创新平台的成立、终止合作以及经营的重大事项等,我方的决策、决定须严格按照学校有关决策程序进行,防范经济风险,维护学校利益。

第七条  决策执行监督。学校派往企业法人性质的协同创新平台(含非企业法人性质的协同创新平台设立的我校以学校名义出资、投资入股或投资参与的企业法人单位)任职的有关负责人(团队),需严格执行学校关于该协同创新平台的相关决策、决定。学校派往非企业法人性质协同创新平台任职的有关负责人(团队),需积极与合作共建方沟通,认真推动学校相关决策、决定在该协同创新平台的落实。

第八条  政府监督检查、第三方审计监督。各协同创新平台须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国资部门、税务部门、审计部门等的政府监督检查,每年年终须接受第三方审计。

第九条 书面或会议报告监督:

(一)学校派往协同创新平台任职的有关负责人(团队),须定期向广东工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等有关单位报告个人(团队)履职情况以及协同创新平台的经营管理、接受第三方审计的审计结果等情况,须及时向广东工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等有关单位报告协同创新平台接受政府监督检查的督查结果等。广东工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应及时将协同创新平台的工作总结、接受第三方审计的审计报告、接受政府监督检查的督查报告抄送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等有关单位。

(二)关于协同创新平台的有关事项和重大决策,学校派往协同创新平台任职的有关负责人(团队)和有关单位须依有关程序及时向学校报告。

第十条  查询及资料备案监督。学校协同创新平台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可通过有关途径要求协同创新平台提供有关资料或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学校派往协同创新平台任职的有关负责人(团队)须认真配合。广东工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须及时掌握协同创新平台成立、终止合作的有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合作协议书、章程、注册登记证照、终止合作协议书)、重要人事变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董事长、理事长、法定代表人、学校派往协同创新平台任职的主要负责人的变动),并及时抄送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计处等有关单位。

第十一条  实地考察监督。学校协同创新平台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不定期组织校内有关单位负责人、工作人员到协同创新平台实地考察,了解协同创新平台经营管理、资产管理等情况。

第四章 监督管理结果运用及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政府监督检查指出的问题和作出的决定,协同创新平台应及时整改。学校通过各监督管理方式对协同创新平台作出的监督管理建议、意见,以及第三方审计提出的审计建议、意见,协同创新平台如无异议,应及时整改;如有异议,学校派往协同创新平台任职的有关负责人(团队)须做好学校与协同创新平台等有关方面的沟通,推动有关方面及时协商研究解决。

第十三条  接受监督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拖延、不配合、干预、阻挠、拒绝或破坏监督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监督需要的文件资料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校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纵容、包庇有关违法违纪行为的;

(六)报复、陷害监督单位和人员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协同创新平台的有关人事事宜,按学校关于外派人员的有关管理办法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以学校名义向协同创新平台派出人员(团队),但没有以学校名义出资、投资入股或未投资参与该协同创新平台的,按学校关于外派人员的有关管理办法对派出人员(团队)进行工作监督和考核管理。

第十六条 协同创新平台冠用校名,按学校关于无形资产(校名校标)的有关管理办法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9日起实施,由学校协同创新平台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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