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水平大学建设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高水平大学的意见》(粤发〔2015〕3号)、《广东省高水平大学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教〔2015〕2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校高水平大学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包括省财政拨付给学校专门用于高水平大学建设的资金以及学校自筹用于高水平大学建设的资金等。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包括:直接补助、财政奖励、风险补偿、设立政府引导基金、贷款贴息、间接资助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审计监督是指审计处等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有关部门相关制度以及学校各项制度,对学校有关单位管理和使用高水平大学建设专项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促进学校有关单位保障专项资金安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监督内容和类别
第四条 高水平大学建设专项资金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审查。包括遵守财经法律法规情况;根据学校财务工作特点制定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情况;专项资金有关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审查等。
(二)预算管理情况审查。审查有无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有无细化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方案,并以适当方式公示公开;每年度终了,有无将专项资金的收支情况纳入学校年度决算统一编报,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决算资料是否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使用效益情况、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情况进行说明。
(三)经费使用情况检查。检查自筹用于高水平大学建设的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重点检查专项资金使用进度情况以及有无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等情况;专项资金有无专款专用;有无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等支出;有无用于高水平大学建设项目之外的人员经费支出以及与高水平大学建设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开支;有无用于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
(四)专项资金分配程序、分配方式和分配结果监督。包括专项资金分配、审批方式以及专项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其金额等的监督。
(五)设备购置和管理情况监督。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学校自主采购的,有无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有无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是否存在使用效率低、资源浪费现象。
(六)绩效评价监督。对照学校高水平大学建设目标管理责任书等,从学校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高素质创新人才培养、国际交流与合作、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方面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五条 建立和完善高水平大学建设专项资金审计监督管理运行机制。根据需要,综合利用多种方法,通过专项审计、日常监督、绩效评价等方式,对专项资金实施监督。包括:
(一)学校自主安排的专项审计。主要指审计处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工作安排等,对学校高水平大学建设项目的制度执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类别既可以是高水平大学建设专项资金的全面审计,也可以抽查个别具体项目。
(二)日常监督。指对高水平大学建设项目的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全过程的监督,包括:仪器设备购买过程中的项目立项审签、招投标文件审核、招投标评审、合同审签、验收等监督;专项资金竞争性项目遴选过程中,对评审过程是否独立、客观、公正进行的监督等。
(三)绩效评价。指根据上级和学校关于高水平大学建设绩效考核相关规定,对学校高水平大学建设绩效进行的相关评价工作。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学校自主安排的专项审计、日常监督一般采用内部审计、监察监督方式,由学校审计处等单位完成。专项审计也可视情况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
专项审计具体程序如下:
(一)审计处根据工作安排,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及有关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如遇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审计处可以直接实施审计。
(二)被审计单位及有关单位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向审计处提供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审计处接收、登记资料,按照必要的审计程序和方法实施审计。
(三)在审计实施过程中,被审计单位及有关单位须积极支持和配合审计处工作。
(四)审计处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在征求被审计单位等单位意见后,按照审计规定出具正式审计报告,报主管或协管审计的校领导审批。
(五)审计处向被审计单位及有关单位提交审计报告,并抄送监察处,强化审计结果运用;审计处对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六)审计后,被审计单位及有关单位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审计建议,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审计处;审计处对落实整改情况进行后续督促检查。
第七条 绩效评价由发展规划处组织实施,也可由其视情况组织聘请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参与学校高水平大学建设绩效评价相关工作。
第八条 学校有关单位管理和使用高水平大学建设专项资金过程中出现问责情形的,学校问责机构将对责任组织(部门、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相关单位要自觉接受和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审计。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7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