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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业大学科研经费审计办法(试行)
2018年03月1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经费审计,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科研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检查的管理办法(试行)》(粤科监审字〔2014〕119号)、《广东省监察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项目(课题)经费监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粤监发〔2014〕6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委办〔2017〕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纳入学校财务管理和科技处、人文社科处登记管理(或学校认可)的全部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其他科研经费等。

(一)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批准立项并纳入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经费和科研资助经费,包括自然科学基金、社会科学基金、科技计划项目、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经费等。

(二)横向科研经费,是指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且经科技处、人文社科处登记管理(或学校认可)的科研经费,包括通过合作研究、委托研究、科技开发、科技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合同方式取得的,或承担各党派、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专业研究机构等非政府机构科研项目取得的且经科技处、人文社科处登记管理(或学校认可)的科研经费等。

(三)其他科研经费,是指学校及校内有关部门、单位的专项经费、科研基金、创收收入、捐赠等资金资助且经科技处、人文社科处登记管理(或学校认可)的校内科研项目(课题)经费、科研启动经费等各类科研经费和其他未归入本条第(一)、(二)款的且经科技处、人文社科处登记管理(或学校认可)的各类科研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审计处或其及其它有关校内单位、科研项目(课题)组/科研团队(下文简称“项目组”)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各级和学校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各项制度,对我校各类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科研经费内部管理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财经法规及各项科研经费管理制度、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 审计原则

第四条 强化法人责任,规范资金管理。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及相关领导连带责任制,切实加强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学校是科研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制定完善内部管理办法,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人员费用开支、绩效支出分配、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和审核流程;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建立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完善岗位分离、内部审核制度,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五条 审计处依规履行职能,结合部门预算收支、经济责任、专项资金、资金绩效等审计工作,对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随机抽取一定比例就经费的管理使用等进行专项审计,促进科研经费的规范管理使用和使用效益的提高。

第三章 审计类型

第六条 学校自主安排的科研经费审计。此类审计主要是指审计处根据上级有关政策或学校安排,对科研项目的财务收支、绩效管理、制度执行等情况进行审计。

第七条 校内科研项目立项审批的审计监督。是指审计处对校内科研项目立项审批过程是否公开、公平、公正实行的审计监督。本条主要针对在校内立项的(包括政府拨款专项在校内立项或学校自有资金立项)或学校出资配套的,且经科技处、人文社科处登记管理(或学校认可)的科研项目。

第八条 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是指审计处按照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对按规定上报科研经费财务决算前须经审计处审签的项目,在科技处、人文社科处项目审核签章、财务处财务审核签章后进行的审计审签。

第九条 按规定须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此类审计是指按照科研项目主管部门等上级部门的要求,在科研项目结题验收之前,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科研项目经费进行的审计。

第四章 审计组织方式

第十条 学校自主安排的审计项目、校内科研项目立项审批的审计监督和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一般采用内部审计方式进行,也可视情况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审计实施过程中,被审计项目组及其负责人/被审计单位、科研项目具体承担单位(指具体承担科研项目的校内二级单位;含主持与参与等;下文同)、校内科研项目主管部门/单位(指牵头组织校内自主科研项目立项审批相关工作的校内部门/单位;下文同)、科技处、人文社科处、财务处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支持配合审计处工作。

第十一条 按规定须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由项目组等按有关要求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学校自主安排的科研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检查科研项目具体承担单位、校内科研项目主管部门/单位、科技处、人文社科处、财务处等有关单位的科研项目内部控制制度和监督机制是否健全。

(二)项目管理。检查校内科研项目主管部门/单位、科技处、人文社科处、财务处等有关单位对科研立项申报、项目合作以及项目结题过程的管理监督情况。

(三)预算管理。对照国家、省等各级以及学校的科研经费管理规定,检查被审计项目是否根据课题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课题经费预算;预算调整(如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非本校自主安排的项目预算编制是否按上级管理部门的经费管理办法实施;上级没有相关规定的,是否按学校经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实施。

(四)收支管理。检查被审计项目经费是否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项目预算资金、配套资金、自筹资金的到位情况;财务决算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是否符合预算的要求,有无超预算现象;大额资金支付是否经过授权审批;经费开支执行国家、上级及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况;外拨经费是否订立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执行,是否经科技处、人文社科处、财务处等有关部门审批,严格执行项目预算情况;劳务费的发放是否合规,是否存在违规支出劳务费行为;结存经费管理以及财务信息质量等。

(五)资产管理。检查被审计项目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与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是否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使用科研经费购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程序是否合规,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的行为。

(六)绩效管理。考核学校层面是否已建立以高水平成果、高层次人才为导向的科研绩效评价体系,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了统筹利用科研经费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等经费渠道。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考核是否建立健全了鼓励创新、体现实绩的科研绩效管理机制。绩效管理的审计主要是评价检查学校和科研项目负责单位对被审计项目的间接费用计提、分配和使用是否合理,重大科研设备效用发挥情况。

(七)检查被审计项目有无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三条 校内科研项目立项审批的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立项审批是否实行审批联席制度,各岗位、环节之间有无互相制约和上下之间的互相监督,是否建立立项决策和评审咨询相互分离的机制。

(二)校内科研项目主管部门/单位编制申报指南是否严格按照发展规划、战略和计划任务定位、绩效目标及社会热点进行编制。校内自主科研项目是否进行公开申报,有无明确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和支持标准,申报条件是否经过专家论证,是否具有一定的普遍适应性,有无为特定申报对象量身定做申报内容和设置条件。

(三)校内科研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对申报项目评审,是否邀请专家参与,是否按照集中、封闭原则组织;是否给予充足评审时间,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独立打分等方式,保证评审的独立、客观、公正。

(四)校内科研项目主管部门/单位有无结合信息公开工作建立联动协作机制,申报项目有无经过查重程序,防止重复、多头申报。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决算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数字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二)经费支出是否符合批复的项目预算;如有预算调整,是否按规定办理预算调整手续。

(三)经费开支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财务制度。

(四)有无截留、挪用、挤占、转移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五)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十五条 按规定须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主要内容,按科研项目主管部门等上级部门、项目组和第三方审计机构等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六章 审计程序

第十六条 学校自主安排的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一)审计处根据工作安排,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项目组及其负责人/被审计单位等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审计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二)被审计项目组及其负责人/被审计单位等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向审计处报送审计资料,并对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审计处接收、登记审计资料,按照必要的审计程序和方法实施审计。

(三)在审计实施过程中,被审计项目组及其负责人、被审计项目所在单位、被审计单位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审计处工作。

(四)审计处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在征求被审计项目组及其负责人/被审计单位等的意见后,按照审计规定出具正式审计报告,报主管审计的校领导审批。

(五)审计处向被审计项目组及其负责人/被审计单位等出具审计报告,并对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六)科研经费审计后,被审计项目组及其负责人/被审计单位等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审计建议,应及时进行整改落实。审计处对落实整改情况进行后续检查。

第十七条 校内科研项目立项审批的审计监督的程序:

(一)审计处根据工作安排,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校内科研项目主管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审计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二)校内科研项目主管部门/单位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向审计处报送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审计处接收、登记审计资料,按照必要的审计程序和方法实施审计。

(三)审计处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在征求校内科研项目主管部门/单位意见后,按照审计规定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四)审计处向校内科研项目主管部门/单位提交审计报告,并对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十八条 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程序:

(一)科研项目负责人按照科研经费决算报表编制要求,依据科研经费收支记录,如实编制科研经费决算报表,由科研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二)科研项目负责人将经费决算报财务处审核签章后,连同经费预算审批材料、预算调整(如有)审批材料、财务处出具的经费使用明细账等资料(第二十二条具体列示)报送审计处。

(三)审计处对财务会计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如发现审计资料不齐全、不准确,应及时通知科研项目负责人或其受托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修改。

(四)审计处及时对有关会计资料进行审计,签署审计意见。如发现经费开支不符合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科研项目负责人或其受托人及有关单位加以纠正。

第十九条 按规定须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一)项目组等依规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约定审计范围、内容和要求,签订委托审计合同,校内有关单位应支持配合审计实施。

(二)第三方审计机构提交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计项目组及其负责人等的意见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并至少预留两份抄送相关部门、单位存档(科技处、人文社科处、财务处、各一份)。

第七章 审计所需资料

第二十条 学校自主安排的科研经费审计所需要的资料:

(一)课题立项资料:

1.任务书、协议书或合同书(含子课题单位)、项目申报书。

2.立项批复文件。

3.实际参加研究工作的科研项目组全体人员名单。

4.项目任务、课题负责人和合作单位等重要事项变更资料。

(二)预算资料:

1.预算书(含子课题)。

2.预算批复文件。

3.预算调整(如有)申报及批复资料。

(三)预算执行资料:

1.专项经费下拨与外拨经费资料。

2.配套经费到位资料。

3.经费支出报表、明细账、会计凭证、固定资产清单、未支付款项证明、合同协议和执行招投标、政府采购等资料。

(四)经费监管资料:年度财务报告、专项(中期)审计报告、完成情况报告、绩效评价报告、验收资料等。

(五)成果资料:结题总结报告、结题申请表、及论文、专著、专利等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校内科研项目立项审批的审计监督需要的资料:

(一)校内科研项目主管部门/单位编制的申报指南。

(二)资格审查,材料评审、会议评审(答辩)、现场考察等工作形成的资料。

(三)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所需要的资料:

(一)科研项目申报书中关于项目组成员所在页的复印件(复印件需由科研项目负责人签字、所在单位盖章)。

(二)科研项目批复预算资料;预算调整(如有)审批资料。

(三)固定资产清单(需由科研项目负责人签字、所在单位盖章)。

(四)项目支出中若含有协作费支出,应提供协作协议书原件(查阅后退回)及复印件。

(五)财务处打印并盖章的科研经费使用明细账;经财务处签字确认的科研经费决算报表。

(六)结题报告。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按规定须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所需资料按科研项目主管部门等上级部门、项目组和第三方审计机构等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八章 审计经费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的科研经费审计费用在学校有关经费中安排列支。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组等按规定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其审计费用在被审计项目的科研经费等有关经费项目中依规安排列支。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如有条文与上级有关文件或科研项目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相抵触的,该条文按照上级有关文件或科研项目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27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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